1月26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從今年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我市按照省二檔和三檔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01東寶區、掇刀區,由現行的1650元調整為19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5元調整為19.5元。
02京山縣、鐘祥市,由現行的1650元調整為1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5元調整為18元。
03沙洋縣、屈家嶺管理區,由現行的1520元調整為1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元調整為18元。
本標準適用于我市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如果遇到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可向當地人社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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